2012年4月30日 星期一

住宅政策 實價登錄Q&A


問題一、馬總統倡議居住正義的實價登錄制度,何謂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答: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於10012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中,皆有要求實價申報登錄,故合稱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問題二、為何要推動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答: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降低目前不動產資訊不對稱情形,避免不當哄抬房價,在保障民眾隱私權前提下,內政部積極推動實價申報登錄之立法。
因此,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立法要求交易當事人申報登錄成交價。另民間習慣不動產買賣(不動產估價)多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及地政士辦理相關事宜,故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地政士法同步修正,以全面申報登錄成交案件資訊。
換言之,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政府為推動居住正義、促進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

問題三、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重點有那些?
答: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修正重點包括:
1.
申報登錄時機: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2.
相關處罰規定:違反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義務,將處以3-15萬元罰鍰。
3.
施行日期:考量修法後施行日期之銜接,爰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規定。

問題四、是否所有的不動產交易移轉案件皆需申報?
答: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規定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買賣係有價金支付之對價關係才需申報「實價」,若非屬買賣案件,如贈與雖有移轉,但並不需要申報。

問題五、就同一買賣案件,權利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是否皆有申報責任?
答:地政三法均有實價申報登錄之規定,為避免重覆申報登錄,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述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有以上兩種情形時,權利人則可免申報義務,以減輕一般民眾負擔。

問題六、如買賣案件未有房仲業經手,亦無委託地政士代辦過戶,是否需買賣雙方共同申報?
答:買賣案件若未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亦未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則由權利人(買方)負責申報即可,賣方無申報之義務。

問題七、實際資訊申報不實或逾期申報有無處罰?規定為何?
答: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經通知權利人(買賣案件之買方)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按次處以3-15萬元之罰鍰,至改正為止。
如屬委由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案件,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不經限期改正,直接處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者3-15萬元之罰鍰,至改正為止。

問題八、如何確認申報資訊之真實性?
答:未來如發現登錄成交價有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者,將請申報人說明,並請申報人提出必要文件佐證,並規劃得將成交案件資訊交由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協助認定。

問題九、如房地產合併交易,土地及建物成交價仍需分別申報嗎?
答: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如該房地產買賣有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須分開申報;如係房地合併交易(即未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合併申報一個成交價即可。

問題十、就實價申報登錄之內容項目觀之,所需申報者是否不只房地成交價?
答:因各界最關切的就屬不動產交易價格(不動產估價),故外界慣稱實價登錄,但依據規定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 「實際資訊」,因此申報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價格資訊及標的資訊三大部分,民眾需注意價格以外之必要資訊亦需申報,以免不諳法令而受罰。資料來源 http://www.ncscre.nc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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