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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日 星期五

不動產估價與鑑價(from NPF commentary)


不動產估價制度己經立法完成,不動產估價師的考試制度亦已開始實施,但有關不動產估價與鑑價的爭議卻仍沒有獲得適當的解決。
民 國七十年代初期,國內的房地產市場正處於賣方市場的時代,在買氣暢旺下,不僅購屋者對於房價無置喙的餘地,而且其價格行情可能一日數變,斯時,房地產的估 價只是營建業者視市場需求狀況所作的一種回應而已,並非真正的市場價格。然而,事隔多年,整個台灣的政經環境已發生極大的改變,在投資管道逐年增加以後, 房地產已不再是國人投資最佳的選擇,加上一般人對於不動產估價的方法及內容較少觸即,而了解不動產的價格之形成及其估價之方式,又是投資人所必須正視的問 題,因此,乃有不動產估價制度的設置與實施。
在 不動產市場中,有關不動產「估價」與「鑑價」的問題一直頗受爭議,因為不動產鑑價是一種價值估計的過程與結果,亦即具有專業的估價師在經過一定的估價程序 之後,還要對不動產估價的結果或價值的結論加以判斷並作決定;而不動產估價則包含了估價人員的客觀性了解與主觀性預期;因此,在進行不動產鑑價作業時,其 做法上是用計算、比較、調整、修正的模式來處理,但此均屬估計價值的層次,也就是「估價」的階段,最後的價值判斷才是「鑑價」的層次,而這也是在專業的不 動產估價中,有學者專家認為應將不動產「估價」改為不動產「鑑價」的主要原因;惟「不動產估價」主要目的是要讓購屋者了解各種不動產商品的估價方式,是一 種客觀性與理論性的推演,但並不考量到估價者的主觀性與專業性的評斷,因此,有關「不動產估價」與「不動產鑑價」的名稱之認定,執是執非,執佳執不佳,在 現實社會中仍有爭議。
在 不動產市場中,不動產估價是 以各種不同的房地產產品之估價為主,但因不同的產品有不同的建構方式,必須採用不同的估價方法,才能符合事實的需要,即使是相 同的估價方法,其所採用的估價名稱也可能不一致,因此,在各種不同的不動產產品之估價中,包括預售屋、成屋、中古屋、公寓大廈、大樓、國宅、透天厝、法拍 屋,以及休閒性不動產等的估價,其主要目的在提供人民作房地產購置或投資時的參考,若就其價格論述,則其爭議可能較少,但若考量到主觀的判斷,則可能就是 見仁見智的問題了。
事 實上,買不動產很難,估不動產價格更難,因為國內的不動產價格偏高,且地點選擇不易,有些人窮其一生,僅能勉強為自己及其家人爭得一席之地,但也有些人富 霸一方,從購屋、換屋,到住入豪宅,一路順暢,因此,要判斷一個人的人生是彩色或黑白的,則從其所擁有的不動產產品之多少,以及其住家的品質之良窳,便可 窺豹一斑;另方面,由於每個人的所得不同,消費互異,個性亦有所差別,因此,在不動產市場中很難估算出真正的價格,但只要不動產買賣雙方均能心存善念,又 能充分利用不動產的知識,了解不動產產品並無真正的合理價格,但求適人、適地、適用、適住,以及適價而已,因此,不動產估價不但有其重要性,而且有其必要 性。
國 內的不動產鑑價制度己經完成,而有關專業的估價師之考師亦己在2001年的年底舉行,並在2002年初正式出現合格的不動產估價師, 但估價師並非是鑑價 師,有鑑於不動產估價制度的推動與施行將對國內的房地產市場造成重大的衝擊,因此,在不動產估價與鑑價之間仍須加以區別。資料來源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FM/091/FM-C-091-127.htm

不動產估價與鑑價(from NPF commentary)


2012年5月7日 星期一

估價作業程序

不動產估價作業程序依照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之規定辦理,其規定如下:


 

第8條不動產估價作業程序如下:一、確定估價基本事項。二、擬定估價計畫。三、蒐集資料。四、確認勘估標的狀態。五、整理、比較、分析資料。六、運用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七、決定勘估標的價格。八、製作估價報告書。

第9條確定估價基本事項如下:一、勘估標的內容。二、價格日期。三、價格種類及條件。四、估價目的。

第10條擬定估價計畫包括下列事項:一、確定作業步驟。二、預估所需時間。三、預估所需人力。四、預估作業經費。五、擬定作業進度表。

第11條不動產估價應蒐集之資料如下:一、勘估標的之標示、權利、法定用途及使用管制等基本資料。二、影響勘估標的價格之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三、勘估標的相關交易、收益及成本資料。

第12條不動產估價師應依下列原則蒐集比較實例:一、實例之價格屬正常價格、可調整為正常價格或與勘估標的價格種類相  同者。二、與勘估標的位於同一供需圈之近鄰地區或類似地區者。三、與勘估標的使用性質或使用分區管制相同或相近者。四、實例價格形成日期與勘估標的之價格日期接近者。

第13條確認勘估標的狀態時,應至現場勘察下列事項:一、確認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及權利狀態。二、調查勘估標的及比較標的之使用現況。三、確認影響價格之各項資料。四、作成紀錄及攝製必要之照片。

第14條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方法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

第15條不動產估價師應就不同估價方法估價所獲得之價格進行綜合比較,就其中金額顯著差異者重新檢討。並視不同價格所蒐集資料可信度及估價種類目的條件差異,考量價格形成因素之相近程度,決定勘估標的價格,並將決定理由詳予敘明。以契約約定租金作為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信託利益分配基礎者,折現現金流量分析之收益價格應視前項情形賦予相對較大之權重。

第16條不動產估價師應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或蓋章後,交付委託人。估價報告書,應載明事項如下:一、委託人。二、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三、價格日期及勘察日期。四、價格種類。五、估價條件。六、估價目的。七、估價金額。八、勘估標的之所有權、他項權利及其他負擔。九、勘估標的使用現況。十、勘估標的法定使用管制或其他管制事項。十一、價格形成之主要因素分析。十二、估價所運用之方法與其估算過程及價格決定之理由。十三、其他與估價相關之必要事項及依本規則規定須敘明之情況。十四、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及其證照字號。前項估價報告書應檢附必要之圖說資料。

第17條估價報告書之事實描述應真實確切,其用語應明確肯定,有難以確定之事項者,應在估價報告書中說明其可能影響勘估標的權利或價值之情形。

資料來源http://mypaper.pchome.com.tw/dawa27002468/post/1312829367
估價作業程序

高雄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高市府四維財產開字第1000121303函頒
一、 本要點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 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由各該土地管理機關辦理 三、 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自地上權登記完成之日起算,不得逾五十年。但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 設定地上權應收取之地租,第一年及第二年按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三計收,第三年起按當期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但合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 量,並經本府核准者,得按租金額百分之六十計收。
前項地租,於公告地價調整時,隨同調整。 五、 設定地上權應收取之權利金,得委託不動產估價業者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相關法令規定查估。 六、 市有非公用土地辦理設定地上權,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但因政策需要,經管理機關擬具開發計畫報請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招標經招標二次而未能決標者,得按原權利金底價減一成後辦理招標。但減價以二次為限。 七、 管理機關依前點規定辦理公開招標,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擬訂設定地上權土地範圍。
(二)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
(三)擬訂投標須知及設定地上權契約等招標文件陳報本府核定。
(四)擬訂權利金底價提本府市有財產審議會審定。
(五)公告招標。
(六)簽訂地上權契約。
(七)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
前項第三款擬訂投標須知及第五款規定於專案核准設定地上權者,不適用之。
八、 管理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並應將投標須知及地上權契約草案提供領標人參考。 九、 管理機關辦理開標,以權利金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最高標價有二標以上金額相同時,應重新比價決定得標人。 十、 地上權契約內容應包含項目如下:
(一)雙方當事人。
(二)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標示與面積。
(三)地上權存續期間。
(四)地上權權利金及給付方法。
(五)地租數額及計付方法。
(六)土地用途及使用限制。
(七)土地、地上物出租或出借之限制。
(八)地上權、地上物轉讓及抵押權設定之限制。
(九)稅捐及規費負擔。
(十)終止契約之事由。
(十一)地上權消滅後地上物之處理。
(十二)違約罰則。
(十三)其他經本府核定者。
十一、 地上權得標人如需以地上權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者,應於得標之次日起十日內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先行繳納三成以上決標權利金,其餘部分在辦竣地上權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後,於繳款通知書所定繳款期限內一次繳清。
得標人未於得標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取得金融機構核准貸款者,仍應於繳款通知書所定繳款期限內一次繳清權利金。
第一項抵押貸款應依第十四點各款規定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前三項規定,於依第六點第一項但書規定專案核准設定地上權者,準用之。 十二、 管理機關應限制地上權人或經其同意為使用之第三人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土地,並不得將土地出租或出借供他人建築使用。
地 上權人如將土地或地上物出租或出借供他人為非建築使用者,其使用存續期間之末日,不得逾地上權存續期間之末日。 十三、 管理機關不得同意地上權人將地上權或地上物之一部或全部讓與他人。但經受讓人承諾繼受原地上權契約之各項權利義務,並願一併受讓地上權及地上物之全部,且 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十四、 管理機關得同意地上權人依下列規定辦理抵押權設定:

(一)抵押權人以依銀行法組織登記經營銀行業務之機構或依法設立之信用合作社或保險公司為限。
(二)地上權應連同地上建物共同擔保辦理抵押權設定。
(三)抵押權契約書約定之抵押權存續期間之末日及債權清償日期,不得逾地上權存續期間之末日。
(四)抵押權人應承諾,於地上權消滅後,不論債權是否已獲得清償,均拋棄其於建物之抵押權。
十五、 地上權契約應載明地上權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終止契約並塗銷地上權登記:

(一)地上權人未於本府繳款通知書所定繳款期限內繳清權利金。
(二)地上權人或經其同意為使用之第三人未依都市計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使用土地。
(三) 地上權人將土地出租或出借供他人建築使用。
(四)地上權人未經管理機關事前書面同意將地上權或地上物之一部或全部讓與第三人或設定抵押權。
(五)地上權人積欠地租金額達二年以上之總額。
(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終止原因發生。
十六、 地上權消滅後,管理機關應視地上建物狀況,通知地上權人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地上建物尚有使用價值者,其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登記為市有。
(二)地上建物無使用價值者,地上權人應自行拆除地上物。
依前點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終止契約塗銷地上權登記時,地上權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而終止地上權契約者,管理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補償其地上權及地上建物之剩餘價值:
(1)地上權:權利金乘以地上權剩餘年數占總年數之比例。
(2)地上建物:委託鑑價機構就該地上建物之鑑定價格。
前項第二款鑑價費用由管理機關負擔。 十七、 管理機關應於決標後,依投標須知規定期限與得標人辦理簽約及設定地上權登記,並依契約及相關法令規定善盡管理責任。
資料來源 http://finance2.kcg.gov.tw/lawD-16.htm

高雄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實施要點

2012年5月3日 星期四

不動產估價師:技師多角化經營之新選擇

陳先生 不動產估價師、土木技師與地政士、台大 MBA

隨著不動產估價師證照為社會所信賴與肯定,以及政府部門預算與人力之
限制,將有更多公司、銀行、政府單位的業務委外估價,如銀行之不動產
抵押貸款擔保品估價、政府部門之土地征收補償估價與土地重劃分配估價
2000 年 10 月 4 日不動產估價師法公告實施,對於本法實施之前,已從 事不動產估價業務者,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繼續執業五年;五年期滿後 尚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依不動產估價師法開業者,不得繼續執行 不動產估價業務。此一五年期限,已於 2005 年 10 月 4 日屆滿,從此執行 不動產估價業務須有不動產估價師之資格。

從 2001 年舉辦第一屆不動產估價師高考迄今,共舉辦過六次高考,另依 不動產估價師法舉辦三次特考,以使以往之從業人員透過特考較容易取得 不動產估價師之資格。此九次考試,共計累計錄取 352 人,平均每次考試 之錄取人數為 39 人。由於相關學者、典試委員與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希望 嚴格控管不動產估價師之素質,以免影響不動產估價師於社會上之形象, 特別是不動產估價師證照上路不久,品質應重於數量。因此,試題難度與 閱券尺度皆較嚴,造成有時只錄取十幾人。目前為止,錄取人數最多之高 考為去年之高考,計錄取 70 人,錄取率為 10.92%。而目前開業人數為 314 人,不動產估價師之開業程序與相關統計,於內政部地政司之網頁可查得 相關資料。

不 動產估價師的業務來源,傳統是銀行擔保品估價、法院拍賣估價與公 開發行公司資產估價,近年因不動產證券化與都市更新之推動,REITS 投 資標的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成為新興之估價業務來源。國外不動產估 價師之最大業務來源,不動產抵押貸款之擔保品估價,因不動產估價師法 之主管機關內政部地政司之行政命令解釋:「...目前不動產抵押貸款之擔 保品,不須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估價。」因此,銀行於承做不動產抵押貸款 時,皆未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估價,而由其內部之鑑價或徵信部門進行價值 之審核。內政部地政司之所以如此解釋,乃因不動產估價師法甫實施,取 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之人數相當有限,如果要求前述貸款皆須不動產估價 師估價,不動產估價師恐無法吸納此等業務量,因而可能衍生估價不實或 租牌等有害於不動產估價師整體產業發展之現象,從而做出前述之解釋。 隨著不動產估價師證照為社會所信賴與肯定,以及政府部門預算與人力之 限制,將有更多公司、銀行、政府單位的業務委外估價,如銀行之不動產 抵押貸款擔保品估價、政府部門之土地征收補償估價與土地重劃分配估價 等。而內政部地政司取消前述解釋後,不動產抵押貸款擔保品之估價更須 經不動產估價師始得為之,屆時不動產估價師之業務範圍將更形寬廣,不 動產估價師之收入必然大幅翻升,成為更為火紅之證照。 於不動產估價師法立法過程中,透過公會力量爭取有利於建築師之法條,其具體成果反映於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

由 於律師、會計師、建築師與技師之證照制度,已行之多年,證照供過 於求,造成不少會計師與建築師亦有志於不動產估價師,特別是建築師對 此市場相當關注。因此,於不動產估價師法立法過程中,透過公會力量爭 取有利於建築師之法條,其具體成果反映於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四條第二 項「未取得不動產估價師資格者,不得辦理前項估價業務。但建築師依建 築師法規定,辦理建築物估價業務者,不在此限。」再如不動產估價師考 試規則第五條第一款「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不動產估價、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不動產經營、 土地管理與開發、建築、資產(管理)科學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 證書者。」得應本考試。亦即建築科系之畢業生,不需補休任何學分,當 然取得不動產估價師之應考資格。
技師取得應試資格所需採計之 18 學分中,除其規定必備之「不動產估價或 土地估價」之學分外,其餘學分應該都可由以往學校所學課程抵掉
開 業空間與平均所得地位較技師為高之建築師,況且如此積極於不動產 估價師,身為技師的我們實不應忽略此一市場。況且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 則第五條第二款所規定之應試資格,亦有利於技師取得應試資格,因技師 以往學校所學的必修科目,如結構學、鋼筋混凝土與測量學此三科,即可 抵掉 9 學分,其他可能選修之科目,如民法概要、營建法規、工程估價或 土木工程估價或營建工程估價等,也可抵掉 9 學分。總體而言,技師取得 應試資格所需採計之 18 學分中,除其規定必備之「不動產估價或土地估價」 之學分外,其餘學分應該都可由以往學校所學課程抵掉。也因為不動產估 價師於最近幾年為非常熱門之證照考試,各校紛紛開設「不動產估價師學 分班」,以幫助須依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取得應試資 格者,順利取得應試資格。此等學分班之課程通常即為考試之六門專業科 目,如果學分班之師資夠強,技師時可考慮六個科目全修,摸蛤兼洗褲, 全部以學分班六個科目之學分為取得應試資格之學分,同時以該六個科目 之上課內容準備考試。當然也可以只於學分班取得其規定必備之「不動產 估價或土地估價」之學分,進而取得應試資格,至於考試則參加專業之補 習班或某些學校開設之「不動產估價師證照班」。特別是某些學校開設之 「不動產估價師證照班」結合勞委會「3 年 3 萬,學習不斷」之「產業人 才投資方案」,此即為勞委會所稱之產學訓課程,使得參加此等課程之學 員,本身僅約需負擔三成之費用,其餘費用可由所服務公司向政府申請補 助。對於有志於不動產估價師之技師而言,為一善用政府資源之進修方案。

對 於從事營建相關工作之技師而言,如建築物或廠房之營造施工,如有 機會,藉由參加不動產估價師之考試,再配合前述「不動產估價師證照班」, 既可逼自己在考試壓力下增廣見聞,所學得的專業知識將來還可能拓展工 作領域與人脈,甚至為自己開創事業之第二春。而此等知識對個人於不動 產之投資與稅務規劃皆有助益,即使未積極準備考取證照,也是很好的進 修課程,如此可以更清楚您的工作夥伴,如建設公司之土地開發部門人員 之工作內容,甚至讓自己有工作輪調之機會。以晚輩為例,雖然研究所已 由專科與大學之土木改讀 MBA,對於社會科學與經濟現象已有相當之了 解,於準備過程中,仍讓我深感收獲良多,特別是兩科法科(「民法物權 與不動產法規」與「土地利用法規」)之考試科目。對於尚未接觸經濟學 或投資學等社會科學之技師朋友們,不動產估價師之「不動產投資」與「土 地經濟學」兩門考試科目,一定可讓大家進入另一有趣之學習領域,而此 等概念對個人之投資理財也相當有所助益。在前述產學訓之課程幫助下, 即使志不在考取證照,也是一非常具有成本效益之全新學習領域。即使如晚輩般年紀稍長之技師,只要您有決心,仍可順利取得不動產估價師之資格,誰說考試是 二、三十歲人的專利,晚輩去年考上時,已四十又三,還考到第六名。希望藉由此篇投稿,能激起廣大技師朋友們對此市
場與證照之興趣,並於後續文章進一步介紹此一市場之現況與將來可能之發展。為使技師先進們能了解相關考試資格之規定,謹將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規

則第五條條文臚列如下,提供給有興趣深入了解之技師先進參考: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以上學校不動產估價、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不動產 經營、土地管理與開發、建築、資產(管理)科學科、系、組 、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 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 習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價(理論)、建築(改良)物估 價、農作(改良)物估價、特殊土地估價、不動產估價實務 、施工(與)估價或施工計畫與估價或工程估價或土木工程 估價或營建工程估價、不動產(經營)管理或土地(經營) 管理或建築(經營)管理、不動產開發或土地開發(與利用 )或土地利用、土地使用計畫(與管制)或土地(分區)使 用管制、都市計劃(概論)或區域及都市計畫(概論)、土地 重劃或市地重劃或農地重劃、不動產投資(與管理)、不動產 經濟分析或土地經濟(理論)與分析、不動產市場或不動產 市場分析或不動產市場研究或不動產市場調查與分析、不動 產金融或土地金融、(不動產)財務分析、(不動產)財務管 理、經濟學或總體經濟學或個體經濟學、不動產經濟學或土 地經濟學、農業經濟學、土地徵收、都市更新、會計學、統 計學、保險學、規畫法規或都市(及區域)計畫法規或不動 產開發與管理法、不動產估價法規或估價技術規則、不動產 法規或土地法規、租稅法或稅務法規或不動產稅(法)或土 地稅(法)、建築法(規)或營建法(規)、不動產交易法規 、不動產經紀法規、民法或民法概要或民法總則或民法債編 總論或民法債編各論或民法物權或民法親屬或民法繼承、土 地登記(實務)、建築(學)概論或結構學、建築構造(與施 工)或建築設計或建築技術或基礎工程或鋼筋混凝土(設計 及施工)、土地測量或地籍測量或大地測量或工程測量或平面 測量或測量學、地籍管理等學科至少六科,每學科至多採計 三學分,合計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自中華民國九 十三年七月起,其中須包括不動產估價或土地估價。

不動產估價師:技師多角化經營之新選擇

哪裡有辦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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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henkuo.com.tw/new_page_3.htm

中國科技大學

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 56 號中國科技大學(格致樓 810室)

洽詢:

李美蘭小姐TEL:02-29313416分機2608

林筱菁小姐TEL:02-29313416分機2609

http://www.cute.edu.tw/~cec/c3-2.htm

明新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

不動產估價師輔導考照班

新竹縣新豐鄉新興路1號 電話:03-5593142 

哪裡有辦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學分班: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 不動產估價實務

課程介紹:

本課程預計將講授不動產估價理論與實務,配合不動產估價案例,並講解不動產估價師歷屆考題,課程進度如下:

1.    不動產估價實務流程及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第二號公報─「敘述式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範本」
2.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解析
3.    比較法(含公報草案)
4.    成本法、成本法-土地開發分析(含公報)
5.    收益法-直接資本化法(含公報)
6.    收益法-直接資本化法、收益法-折現現金流量分析
7.    土地估價案例
8.    房地估價案例
9.    公部門不動產估價及地價調查
10.地價基準地查估方法及書表介紹
11.國際評價準則概要
12.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估價(含公報)
13.不動產估價實務考題解析
指定用書:游適銘著,不動產估價理論與實務,2010第四版,大日出版社


適合對象:
如 有志 參與不動產估價師等國家考試者(需專科以上學歷),但本身並非相關科系畢業,可於本校學分班選修相關科目7科,且合計20學分以上(不動產估價只要6科 18學分即可),經授課教師依規定給予及格分數,由東吳大學發給學分證明,即可取得應考資格。有關考試院主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各項規定及招 生簡章,請自行到考試院網站查詢 http://www.exam.gov.tw(請選取「法規動態」後再選取「考選法規輯要」)。
 報名資格:
高中、高職或五專以上畢業,具備報考大學資格者。
如欲參與參與〔不動產估價師〕證照考試者,需專科畢業以上學歷。
※ 欲參與估價師國考者,亦可選修【法學班】的「民法」;【會學班】的「會計學一」、「稅務法規」;【地政士班】的「土地法」、「土地法規」、「土地稅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測量」、「民法概要」等課程。

師資說明:

本校王鴻源、游適銘老師
王鴻源老師--
.最高學歷:政治大學碩士
.個人經歷:尚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長
.專長領域:不動產估價理論,不動產估價實務,不動產投資與市場分析,土地法
 游適銘老師--
.最高學歷:政治大學博士
.個人經歷:第一屆不動產估價師高考及格、內政部地政司科長
.專長領域:不動產估價理論,不動產估價實務,不動產投資與市場分析,土地法

學分班: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 不動產估價實務

2012年5月2日 星期三

學分班: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不動產法規

訪間有很多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補習班,介紹一些相關資訊:

課程介紹:
一 土地法及其施行法
   (
一)法例及地權(二)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
   (
三)土地使用
二 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
一)規定地價(二)漲價歸公(三)照價徵稅
   (
四)照價收買(五)土地利用(六)罰則
三 土地稅法及其施行細則
   (
一)地價稅(二)田賦(三)土地增值稅
   (
四)稽徵程序(五)罰則
四 不動產估價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
一)總則(二)登記及開業(三)業務及責任
   (
四)公會(五)獎懲
五 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
   (
一)估價作業程序(二)估價方法(三)宗地估價
   (
四)房地估價(五)土地改良物估價(六)權利估價
適合對象:
如有志 參與不動產估價師等國家考試者(需專科以上學歷),但本身並非相關科系畢業,可於本校學分班選修相關科目7科,且合計20學分以上(不動產估價只要6科 18學分即可),經授課教師依規定給予及格分數,由東吳大學發給學分證明,即可取得應考資格。有關考試院主辦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其各項規定及招 生簡章,請自行到考試院網站查詢 http://www.exam.gov.tw(請選取「法規動態」後再選取「考選法規輯要」)。
報名資格
高中、高職或五專以上畢業,具備報考大學資格者。
如欲參與參與〔不動產估價師〕證照考試者,需專科畢業以上學歷。
※ 
欲參與估價師國考者,亦可選修【法學班】的「民法」;【會學班】的「會計學一」、「稅務法規」;【地政士班】的「土地法」、「土地法規」、「土地稅法規」、「土地登記實務」、「土地測量」、「民法概要」等課程。

學分班: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不動產法規

不動產估價師證照


國內擁有不動產估價師證照者只有503人,其中有執業資格者294人,實際執業者不到200人,在物以稀為貴下,身價自然水漲船高。
2000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不動產估價師法」後,明文規定不動產估價師必須通過考試取得專業證照,從此不動產估價正式邁向證照化,成為國家級的「師」字輩證照。
  新進案源滾滾而來
  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經理劉先生說,不動產估價師的工作,就是評估不動產價格,包括銀行貸款的不動產抵押品鑑價、上市上櫃公司的資產鑑價、法拍屋等,然後撰寫報告提供給買方參考,連外資投資台灣不動產時,也都會要求看不動產估價師的報告,再決定是否投資。
這幾年房地產翻身,舉凡土地徵收價格、都市更新以及不動產證券化等,都需要不動產估價師參與。而金融行庫為降低放款與呆帳風險,亦急需專業評估抵押品價格以確保債權,再加上當紅的「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的推波助瀾,更加刺激不動產估價師的需求。
  補修18學分就有資格報考
  2001年12月考試院首度舉辦不動產估價師高考,另外也針對已經執業的人員,先後舉辦3次特考。5年來,通過高考者只有377人,而特考及格者也只有126人,總計合格的不動產估價師只有503位。由於具備證照者少,人力供需有大量缺口,造就了不動產估價師的身價翻兩翻。
某不動產估價師所長、同時也是台北大學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系副教授的許先生表示,不見得一定要不動產科系才可報考,只要大專畢業以上,到推廣教育機構補修不動產學科至少6科各3學分,合計18學分以上,就有資格報考。
  考題靈活結合時事
  許先生同時也在坊間補習班指導不動產估價師考照班。他解釋,不動產估價師高考的專業科目有6科,分別是民法物權與不動產法規、土地利用法規、不動產投資、土地經濟學、不動產估價理論、不動產估價實務,外加國文共7科,以60分為及格。其中以不動產估價實務、不動產投資及土地經濟學的難度較高,因為題型活潑,考生若沒有把所學融會貫通,很難拿到分數,這三科若能考到50分便算是很優秀。大部分考生都是被這三科的分數連累,以致於即便60分及格,每年度100多人報考,還是只有數10位考生考上。
畢業於高雄科學技術學院國貿科的邱小姐,過去在農民銀行工作時,看到REITs熱賣、15號公報的資產重估等消息,看好不動產估價師的前途,於是利用週末到逢甲大學補修18個學分,並在2005年考取不動產估價師證照。她分享考照心得說,考試題目很靈活,考生必須結合時事,並融會貫通分析案例,才能得拿到高分。例如土地經濟學就出現過這樣的考題:「當花蓮沿海的海洋資源被油輪漏油污染,你該如何估價損失?」
  簽證獎金佔收入大宗
  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副理事長、同時也是某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副所長的林先生說,即使考取證照,前2年一定要在不動產估價聯合事務所服務,學習估價實務經驗;實習2年後才可取得執業資格,自己到外面開業。
林先生解釋,菜鳥不動產估價師的薪水為3.2~3.8萬元,但這是底薪,另外還有工作獎金與簽證獎金,整體薪水很優渥。「最重要的是簽證獎金,收費方式按照案件總價的百分比計酬,由於不動產價格動輒以千萬、億元為單位,有些資深的不動產估價師,每個月光是簽名,月薪就可以達到20萬元,身價直逼會計師和律師;若是自行開業,1年賺200多萬元不是問題。」
目前國內共有294位取得執業資格的不動產估價師,實際開業不到200位,很多有開業資格的人,選擇在金融機構服務,收入也很可觀。
想要躋身高薪一族嗎?考張不動產估價師證照準沒錯!
不動產估價師證照如何取得
應考資格
  ‧專科以上不動產估價、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不動產經營、土地管理與開發、建築、資產(管理)科系畢業
  ‧專科以上,非不動產相關科系畢業者,需修相關學分18學分,且提出證明文件。而且修習科目中,須包括不動產估價或土地估價。目前各大學推廣教育中心,多設有不動產學分班可報名就讀

不動產估價師證照

2012年4月30日 星期一

不動產估價師的報考條件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不動產估價、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地政、土地資源、土地管理、不動產經營、土地管理與開發、建築、資產(管理)科學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價(理論)、 建築(改良)物估價、農作(改良)物估價、特殊土地估價、不動產估價實務、施工(與)估價或施工計畫與估價或工程估價或土木工程估價或營建工程估價、不動 產(經營)管理或土地(經營)管理或建築(經營)管理、不動產開發或土地開發(與利用)或土地利用、土地使用計畫(與管制)或土地(分區)使用管制、都市 計劃(概論)或區域及都市計畫(概論)、土地重劃或市地重劃或農地重劃、不動產投資(與管理)、不動產經濟分析或土地經濟(理論)與分析、不動產市場或不 動產市場分析或不動產市場研究或不動產市場調查與分析、不動產金融或土地金融、(不動產)財務分析、(不動產)財務管理、經濟學或總體經濟學或個體經濟 學、不動產經濟學或土地經濟學、農業經濟學、土地徵收、都市更新、會計學、統計學、保險學、規畫法規或都市(及區域)計畫法規或不動產開發與管理法、不動產估價法 規或估價技術規則、不動產法規或土地法規、租稅法或稅務法規或不動產稅(法)或土地稅(法)、建築法(規)或營建法(規)或建築技術規則、不動產 交易法規、不動產經紀法規、民法或民法概要或民法總則或民法債編總論或民法債編各論或民法物權或民法親屬或民法繼承、土地登記(實務)、建築(學)概論或 結構學、建築構造(與施工)或建築設計或建築技術或基礎工程或鋼筋混凝土(設計及施工)、土地測量或地籍測量或大地測量或工程測量或平面測量或測量學、地 籍管理等學科至少六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十八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起,其中須包括不動產估價或土地估價。
台灣目前不動產估價師的相關報考學校:

‧中國文化大學土地資源學系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暨研究所
‧崑山科技大學不動產經營系
‧精鍾商業專科學校不動產經營科
‧四海工商專科學校不動產經營科
‧長榮大學土地管理與開發學系
‧南開工商專科學校不動產經營科
‧屏東商業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技術系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暨研究所
中國文化大學及崑山科技大學有開設推廣教育課程「不動產估價師學分班」
國家考試的相關考試資訊,可以上考選部網站查詢:http://wwwc.moex.gov.tw/
參考書可參考大華傳真出版用書,各科均附重點整理、考古題解析。鼎文書局出版的模擬試題。選購他們的套書還附贈鼎文題庫網密碼,提供免費線上補習。
購書可以上鼎文網路書店購書https://www.ting-wen.com/,此網站不但提供購書的服務,而且還提供了網路題庫供考生測驗自已的實力唷!
詳細資料可上鼎文網路書店查詢http://www.ting-wen.com/
選購鼎文及大華傳真出版用書可至鼎文書局或上鼎文購書網、鼎文參考書連鎖店選購,或到全國各大書局購買。(週年慶79折,即日起至9/24止)
鼎文文化出版社
台北總店: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49號4樓 (目前整修中,請至台北縣汐止市新台五路一段90號14F)TEL:(02)2696-9821
台北店: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之1號1樓(火車站對面)
TEL:(02)-2312-1200營業時間:09:00~22:00/假日照常營業(代售報名表)
台 中 店 : 台中市建國路113號2樓(火車站對面)
TEL:(04)2220-1595營業時間:10:00~20:00/假日照常營業(代售報名表)
嘉 義 店:嘉義市中山路500號 (火車站對面)
TEL:(05)225-1368 營業時間09:00~22:30 / 假日照常營業 (代售報名表)
題庫網http://www.11exam.com/
鼎 文題庫網是全國第一大題庫網站,其中智力測驗乙項,在二年內曾有參百萬人次做過該項測驗;近捌拾萬餘人做過性向測驗;有捌拾萬餘人做過各項考試測驗題庫; 不只上網人數全國第一,且老師版的題庫網能立即偵錯、改分數是學生金榜提名的好夥伴,再次提醒考生,千萬不要錯過本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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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直接至 許 博士公職部落格查詢:http://tw.myblog.yahoo.com/tingwen95


不動產估價師的報考條件

住宅政策 實價登錄Q&A


問題一、馬總統倡議居住正義的實價登錄制度,何謂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答: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於100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中,皆有要求實價申報登錄,故合稱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問題二、為何要推動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答: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降低目前不動產資訊不對稱情形,避免不當哄抬房價,在保障民眾隱私權前提下,內政部積極推動實價申報登錄之立法。
因此,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立法要求交易當事人申報登錄成交價。另民間習慣不動產買賣(不動產估價)多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及地政士辦理相關事宜,故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地政士法同步修正,以全面申報登錄成交案件資訊。
換言之,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政府為推動居住正義、促進不動產交易價格透明化,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

問題三、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重點有那些?
答: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修正重點包括:
1.
申報登錄時機: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2.
相關處罰規定:違反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義務,將處以3-15萬元罰鍰。
3.
施行日期:考量修法後施行日期之銜接,爰增訂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規定。

問題四、是否所有的不動產交易移轉案件皆需申報?
答: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規定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買賣係有價金支付之對價關係才需申報「實價」,若非屬買賣案件,如贈與雖有移轉,但並不需要申報。

問題五、就同一買賣案件,權利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是否皆有申報責任?
答:地政三法均有實價申報登錄之規定,為避免重覆申報登錄,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述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
有以上兩種情形時,權利人則可免申報義務,以減輕一般民眾負擔。

問題六、如買賣案件未有房仲業經手,亦無委託地政士代辦過戶,是否需買賣雙方共同申報?
答:買賣案件若未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亦未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則由權利人(買方)負責申報即可,賣方無申報之義務。

問題七、實際資訊申報不實或逾期申報有無處罰?規定為何?
答: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經通知權利人(買賣案件之買方)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按次處以3-15萬元之罰鍰,至改正為止。
如屬委由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案件,申報登錄不實、逾期未申報登錄,不經限期改正,直接處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者3-15萬元之罰鍰,至改正為止。

問題八、如何確認申報資訊之真實性?
答:未來如發現登錄成交價有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者,將請申報人說明,並請申報人提出必要文件佐證,並規劃得將成交案件資訊交由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協助認定。

問題九、如房地產合併交易,土地及建物成交價仍需分別申報嗎?
答: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如該房地產買賣有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須分開申報;如係房地合併交易(即未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合併申報一個成交價即可。

問題十、就實價申報登錄之內容項目觀之,所需申報者是否不只房地成交價?
答:因各界最關切的就屬不動產交易價格(不動產估價),故外界慣稱實價登錄,但依據規定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 「實際資訊」,因此申報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價格資訊及標的資訊三大部分,民眾需注意價格以外之必要資訊亦需申報,以免不諳法令而受罰。資料來源 http://www.ncscre.nccu.edu.tw

住宅政策 實價登錄Q&A

書名4:2005年台灣地區房地產年鑑(台灣地區房地產年鑑)


第一篇 總體政經與房地產分析
  • 第一章 總體政治環境情勢分析
  • 第二章 經濟指標分析
  • 第三章 房價相關變數分析
  • 第四章 台灣地區房屋購買力指數分析

第二篇 主要產業分析

  • 第一章 建築投資業
  • 第二章 營造業
  • 第三章 房屋仲介業
  • 第四章 不動產代銷業
  • 第五章 不動產估價業

第三篇 辦公大樓市場分析

  • 第一章 辦公市場特性
  • 第二章 台北市辦公市場
  • 第三章 台中、高雄辦公市場
  • 第四章 內湖、南港辦市市場
  • 第五章 商務中心市場分析

第四篇 預售市場分析

  • 第一章 2004年預售市場規模與特色分析
  • 第二章 基隆市預售市場分析
  • 第三章 台北市預售市場分析
  • 第四章 台北縣預售市場分析
  • 第五章 桃園地區預售市場分析
  • 第六章 台中地區預售市場分析
  • 第七章 高雄地區預售市場分析

第五篇 成屋市場分析

  • 第一章 成屋市場規模與特色分析
  • 第二章 主要都會區房屋賣座評比
  • 第三章 台北市成屋市場分析
  • 第四章 台北縣成屋市場分析
  • 第五章 桃竹地區成屋市場分析
  • 第六章 台中地區成屋市場分析
  • 第七章 台南地區成屋市場分析
  • 第八章 高雄地區成屋市場分析

第六篇 相關議題

  • 第一章 金融資產證券化MNBSs及其對不動產市場的影響
  • 第二章 不動產產證券(REITs)現況及未來
  • 第三章 住宅租賃市場分析
  • 第四章 房貸市場分析
  • 第五章 國有土地標售分析
  • 第六章 台北市都市更新發展現況與課題
  • 第七章 台灣地區法拍屋市場分析
  • 第八章 政府BOT案對不動產市場的影響


表目錄

  • 表1-1-1 國際主要地區經濟成長率(不含歐盟)
  • 表1-1-2 我國平均每人國民生產毛額
  • 表1-1-3 經濟成長率
  • 表1-1-4 物價變動表
  • 表1-1-5 我國與美日失業率比較
  • 表1-1-6 我國對外貿易
  • 表1-1-7 我國產業結構變動
  • 表1-1-8 主要國家對美元匯率
  • 表1-1-9 主要國經濟成長率及預測
  • 表1-1-10 台經院總體經濟指標預測
  • 表1-2-1 房地產景氣領先與同時指標綜合指數趨勢圖
  • 表1-2-3 國內生產毛額與每人生產毛額
  • 表1-2-4 房屋建築業生產毛額與每人生產毛額
  • 表1-2-5 本國銀行對不動產業放款餘額統計表
  • 表1-2-6 近兩年「信義房價指數」漲跌幅(2004Q4)
  • 表1-2-7 近兩年「信義房價指數」漲跌幅(1991Q1=100)
  • 表1-3-1 2000年台北市人口概況、居住環境及住宅概況比較表
  • 表1-3-2 線性結構關係模式變數間之關係表
  • 表1-3-3 建物單元因素與外生變數可觀測變數間之關係
  • 表1-3-4 區域環境因素與外生可觀測變數間之關係
  • 表1-3-5 經濟因素與外生可觀測變數間之關係
  • 表1-3-6 貨幣因素與外生可觀測變數間之關係
  • 表1-3-7 外生潛在變數之相關矩陣
  • 表1-3-8 內生潛在變數與外生潛在變數之關係
  • 表1-4-1 七大都會區所得中位數變化情形(1998年至2004年)
  • 表1-4-2 各地區五分位群所得中位數(2002至2004年)
  • 表1-4-3 各地區房屋價格中位數(1998年至2004年)
  • 表1-4-4 七大都會區各五分位群房屋購買力指數(2002至2004年)
  • 表2-1-1 2003~2004全球主要國家經濟成長率(%)
  • 表2-1-2 中央銀行貼放利率變動表
  • 表2-1-3 銀行業牌告利率(%)
  • 表2-1-4 近年來我國對外貿易統計
  • 表2-1-5 主要國家失業率(%)
  • 表2-1-6 貨幣總技術年增率(%)
  • 表2-1-7 消費者貸款及建築貸款餘額
  • 表2-1-8 都市地價指數
  • 表2-1-9 2004年建築業營業收入排名
  • 表2-1-10 2004年建築投資業上市、上櫃公司年底股價
  • 表2-1-11 近10年上市建築公司每股盈餘(EPS)
  • 表2-1-12 近10年上櫃建築公司每股盈餘(EPS)
  • 表2-1-13 近10年上市建築公司平均財務比率
  • 表2-1-14 近10年上櫃建築公司平均財務比率
  • 表2-1-15 歷來建築業者轉投資事業
  • 表2-1-16 2004年建築投資業大事紀
  • 表2-2-1 近20年台灣地區營造廠家數及資本額變數情形
  • 表2-2-2 2004年營造業上市上櫃與年底股價
  • 表2-2-3 近十年上市上櫃營造業每股盈餘(EPS)
  • 表2-2-4 近十年上市上櫃營造業財務比率
  • 表2-2-5 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
  • 表2-2-6 台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變動率
  • 表2-2-7 營造業生產毛額占國內生產毛額之比例
  • 表2-2-8 市櫃營造業獲利力排名
  • 表2-2-9 2004年營造業大事紀
  • 表2-3-1 我國不動產仲介業的發展歷史沿革
  • 表2-3-2 各縣市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家數及依營業項目之家數
  • 表2-3-3 各縣市歷年不動產仲介家數
  • 表2-3-4 各區域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歷年家數成長
  • 表2-3-5 歷年不動產經紀業經營項目與型態的家數成長
  • 表2-3-6 2004年各縣市房仲家數、建物買賣移轉件數與家庭戶數
  • 表2-3-7 2004年不動產仲介業度大事紀
  • 表2-3-8 準購屋人心目中三大最佳不動產仲介
  • 表2-3-9 不動產仲介業對未來看法
  • 表2-3-10 各不動產仲介業者之e化或M化
  • 表2-3-11 2004中國房地產經紀百強企業排名
  • 表2-4-1 代銷業之發展歷程
  • 表2-4-2 仲介業與代銷業之差異
  • 表2-4-3 各縣市不動產代銷家數及區域分布情形
  • 表2-4-4 依售出金額之2004年10大不動產代銷業排名
  • 表2-4-5 依接案金額之2004年10大不動產代銷業排名
  • 表2-4-6 台灣地區不動產代銷公會
  • 表2-4-7 2002-2004年各縣市不動產消費糾紛件數統計表
  • 表2-5-1 近三年不動產估價(鑑定)業大事紀
  • 表2-5-2 不動產估價師考試與錄取比率統計表
  • 表2-5-3 不動產估價師學歷分析統計表
  • 表2-5-4 各縣市登記開業估價師人數
  • 表2-5-5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相關資訊
  • 表2-5-6 中華民國土地做價學會歷任理事長
其他請參考 書名4:2005年台灣地區房地產年鑑(台灣地區房地產年鑑)